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成为各方关注的舆论焦点。
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一查到底,严肃问责。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国产疫苗需要重塑百姓信任,但随着疫苗事件的不断发酵,社交媒体上出现了许多不一样的声音。有人认为,包括疫苗在内的重要民生问题交由市场,出问题是早晚的事。但“市场”真的是原罪吗?
集中力量办大事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李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走到今天,在民生保障方面曾经走出一条适应国情的路。但后来在民生领域盲目 “与国际接轨”,导致今天形成了“四座大山”——看病难、上学难、养老难、住房难。“我们曾经笃信市场,以为市场真的能搞定一切,然而,市场却往往失灵,特别是在民生领域与社会建设上。”李玲说。
然而,《中国新闻周刊》评论员闫肖锋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厂家逐利、犯罪成本低、有保护伞是显见的原因。“国内疫苗垄断问题严重,市场几乎没有多少选择性。”只有出了事之后,家长们才绝望地发现,多数疫苗只掌握在长春长生、武汉生物和深圳泰康等少数几家厂商手里。加之计划免疫范围内的一类疫苗是免费注射,民众多会选择免费疫苗。
据悉,目前,我国共有40家疫苗生产企业,可生产60种疫苗,有效预防34种传染病,其中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15种传染病,由国家财政负担、免费接种。国产疫苗占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疫苗的毛利普遍在80%以上,分析人士认为,这正是疫苗生产牌照的价值,也是垄断的价值。
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们常放在嘴边的一句话,这是中国的国家优势,或许也是制度优势。但是“大”,在攻的时候是优势,在守的时候却是难题。
攻的拳头出击迅速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疫苗生产国,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国产疫苗约占全国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近年来,我国逐步构建起日益严格的疫苗安全标准和生产监管体系,并且于2011年、2014年两次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已有国产疫苗通过WHO产品预认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全球疫苗免疫联盟陆续采购这些疫苗用于其他国家的疾病预防控制。
据国家卫健委透露,我国1978年开始实施计划免疫以来,通过普及儿童免疫,减少了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病和死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扩大至14种预防15种疾病;我国儿童接种率达到较高水平;疾控效果显著,2000年,我国通过无脊灰的证实;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小于5岁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从1992年的9.67%降至2014年的0.32%,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1992年相比下降了97%;2017年麻疹发病数不到6000例,最高年份(1959年)超过900万例;白喉在2006年后没有报告病例,最高年份(1960年)15万余例;2017年流脑发病数不到200例,最高年份(1967年)曾报告304万例;2017年乙脑发病数仅1000余例,最高年份(1971年)报告乙脑近20万例;2017年百日咳报告病例1万例,最高年份(1973年)为220余万例。
疫苗“失信”比“失效”更可怕
尽管免疫规划取得一定成绩,但仍有疫苗安全事件发生,更有甚者存在故意造假行为,这对行业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
中国近年来发生了几次比较重大的疫苗事件,如2013年的乙肝疫苗风波,2016年的“山东非法疫苗案”。包括此次长生生物的疫苗安全事件在内,每一次疫苗风波都会使民众产生集体性的“疫苗恐慌”,特别是“国产疫苗恐慌”。
对此,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疫苗相关事件,降低了公众对疫苗安全和疫苗接种的信心。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监测,在2013年12月-2014年初发生乙肝疫苗事件、2016年山东疫苗事件发生期间,也出现过儿童家长犹豫接种疫苗的现象,一些儿童家长甚至拒绝接种疫苗。在事件期间,对于第一类疫苗犹豫比例会达到30%,不过在1个月内逐渐降到5%以下,但山东疫苗事件发生后,儿童家长拒绝第二类疫苗接种比例高达50%,持续了数月的时间。
截至2018年3月2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2016年1月与“山东疫苗案”有关的刑事判决书91份;涉及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西、陕西等18个省份,共137人各因非法经营、滥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贪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5项罪名获刑,其中涉及国家公职(工作)人员64人。
山东疫苗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及时修改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从国家行政管理层面加强了对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管理,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
此次长生生物疫苗安全案件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涉事百白破疫苗,共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25万支问题疫苗,加起来才罚了344.29万元,质疑声不少。但依据现有法律《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虽然,《药品管理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三倍处罚的确已是“从重处罚”;至于是否“情节严重”,认定存在难度,暂无证据佐证涉事百白破疫苗造成了较大影响。
问题还在监管
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等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对每一批上市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企业自检合格后,提出疫苗批签发申请,各省级药监局会在5个工作日内去药厂组织抽样,将样品封存。随后送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下称中检院)或授权进行批签发的7个省级药检机构。
但除安全性指标外,批签发机构并不会对每支疫苗的全部项目都进行检验,而是抽样检验。
此次问题百白破疫苗上市前,中检院逐批进行了安全性指标检验,对效价有效性指标按国际通行做法随机抽取5%进行检验。这2批次疫苗,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效价有效性指标不在抽样检验范围内。
此次疫苗事件中,监管部门的飞行检查,及时发现了问题,堵住了一批问题疫苗流入市场。但是,飞行检查毕竟作用有限,这次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提出了一连串需要破解的问题。
如何加强日常监管,打造覆盖疫苗研制、生产、检验、储存、运输、使用等所有环节的监管链条,确保每一支疫苗都安全可靠?如何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置,彻底阻断问题疫苗流入市场的可能?如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真正让药品安全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认为,“不能简单地任由市场发展,尤其对于二类疫苗,国家要加大监管,对于低成本疫苗增加一些政策支持等,而不是完全放手,不能让一些企业变成垄断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公管学院副教授王宏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对违反药品生产规定的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还需要社会诚信的培养,企业自身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环境对疫苗生产行为进行道德要求和约束。最后就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几个方面形成合力,共同规范疫苗接种行为。”王宏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