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原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药品购销合同,过渡期内可继续执行至过渡期止。药品购销合同在过渡期后需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五、监督管理
(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抽查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情况。各市、县(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企业、医疗机构,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药品交易机构要按照“两票制”实施方案,完成药品交易平台相关配套功能系统建设,强化“两票制”执行情况信息化监督手段。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推行“两票制”,建立完备的购销记录,票、货、账、款一致,货票同行等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力度,规范发票管理,依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六)各级商务和工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工作内容。
(七)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行票据信息电子化,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将各市执行“两票制”情况纳入医改总体部署,加强督导,纳入考核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考核内容,建立动态监管考核机制,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7年12月2日实施,有效期3年,过渡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