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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两票制满月 卫计委再次“敲黑板”!
日期:2018-01-05 来源:医药网 作者:佚名 【打印】

药品第一大省,两票制实施“满月”,卫计委再次“敲黑板”!

▍广东实施两票制满月

1月2日,广东卫计委官网挂出《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提醒广东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主管部门,两票制已实施“满月”。

这份由广东卫计委、人社厅、食药监局、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出的《“两票制”的实施方案》,曾在2017年11月6日首次公布,定于2017年12月2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均实行“两票制”。

昨日(1月2号),刚好一个月。

▍药品第一大省,过渡期6个月

据商务部2017年6月发布的《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6)》统计,广东省2016年总销售额达到1600亿,当之无愧的药品第一大省。

当时定于12月2日起实施的两票制,广东给出的有效期是3年,6个月的过渡期。并规定,在过渡期内,药企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在药品交易平台重新选择确认相关品种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医疗机构原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药品购销合同,过渡期内可继续执行至过渡期止。药品购销合同在过渡期后需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敲黑板”,所有公立医院要抓紧了

《方案》同时表示八部门要共同监督,加大对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处罚力度。

各部门都分配了对应的任务,如各级食药监部门要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推行“两票制”,建立完备的购销记录,票、货、账、款一致,货票同行等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此次在实施“满月”之际,广东卫计委将两票制方案的文件再次挂在网上,恐怕是要提醒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这个事,要抓点紧了。

附: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粤卫〔2016〕7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净化流通环境,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理顺药品价格,打击“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均实行“两票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两票制”相关概念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发票是指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视同药品生产企业。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1家药品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流通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委托的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视为药品生产企业。

(四)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视同药品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五)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六)综合近三年药品配送情况,对同时符合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城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由药品交易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相关做法规定

(一)承诺与合同约定。

参加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须在药品交易平台承诺执行“两票制”,未承诺的不得参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交易;本方案实施后新成交的药品,交易各方须签订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的药品购销合同。

(二)特殊情况的申报及公布。

1.属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或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申报视同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向药品交易机构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及承诺,由药品交易机构进行公示,经药品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视同药品生产企业。具体程序另行通知。

2.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的,申报不视为一票的,药品流通企业须向药品交易机构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及承诺,由药品交易机构进行公示,经药品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后不视为一票。具体程序另行通知。

(三)药品生产企业票据管理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销售发票上传的责任主体,要在发票开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药品交易平台自行上传或委托药品流通企业上传销售药品的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销售出库单,及各级子公司形成的票据。发票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批号、有效期、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以上票据均需加盖药品生产企业专用印章,并按要求在药品交易平台填写主要字段(批号、品规、数量、价格、企业信息等)。

(四)药品流通企业票据管理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发票上传后,药品流通企业在药品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药品流通企业须在发票开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药品交易平台上传提供给医疗机构的药品发票(含销货清单)、配送企业销售出库单,内容具体参照药品生产企业发票开具要求。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的相关票据一并上传。

(五)医疗机构票据管理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须通过药品交易平台核验药品流通企业发票(含销货清单)、药品流通企业销售出库单、药品生产企业发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确认票、账、货相符,并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货款付款流向应与合同一致,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六)票据核验。

根据交易各方在药品交易平台上明确的配送链条,逐级核验发票,即下一级核验上一级,相关信息核验无误后在系统上予以确认,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级交易。交易各方在药品购销中的相关票据,仍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七)过渡期要求。

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在药品交易平台重新选择确认相关品种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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