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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通知发布 或将影响所有械企!
日期:2021-01-08 来源:医药网 作者:医药网 【打印】

12月2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显示,为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交易环境、保障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医疗保障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按时保质落地实施。

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印发相关政策文件,并在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尽快组织本省份投标挂网企业按要求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要提高服务意识,线上线下并行,方便医药企业提交守信承诺、报告相关信息。

上述通知还显示,各相关机构要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密切关注本地区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件,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补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全国打击耗材回扣

在此之前,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下称《操作规范》)显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根据《操作规范》,在上述评价制度下将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评价范围包括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清单内容具体包括七项:

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6、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同日,国家医保局还发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明确表示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在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或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等的企业,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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