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消费双向提速。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线下延伸拓展,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推动线上线下消费高效融合、大中小企业协同联动、上下游全链条一体发展。引导实体企业更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实体商业通过直播电子商务、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新模式。加快推广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服务新模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促销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企业依托新型消费拓展国际市场。推动电子商务、数字服务等企业“走出去”,加快建设国际寄递物流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国际物流供应链建设,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业务,培育一批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一流平台企业和物流供应链企业。充分依托新型消费带动传统商品市场拓展对外贸易、促进区域产业集聚。持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申报流程。探索新型消费贸易流通项下逐步推广人民币结算。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实现境外本土化经营,降低物流成本,构建营销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七)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先覆盖核心商圈、重点产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主要应用场景等。打造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新一代通信网络。加快建设千兆城市。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推动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支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多场景应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和城市建设数据汇聚。加大相关设施安全保障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网络。建立健全数字化商品流通体系,在新兴城市、重点乡镇和中西部地区加快布局数字化消费网络,降低物流综合成本。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推动农村商贸流通转型升级。补齐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加快农产品分拨、包装、预冷等集配装备和分拨仓、前置仓等仓储设施建设。推进快递服务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无人售货机、智能垃圾回收机等智能终端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推进供应链创新应用,开展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鼓励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推动智能化技术集成创新应用。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展融合,加快区块链在商品溯源、跨境汇款、供应链金融和电子票据等数字化场景应用,推动更多企业“上云上平台”。积极开展消费服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加快研发可穿戴设备、移动智能终端、智能家居、超高清及高新视频终端、智能教学助手、智能学伴、医疗电子、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增强新型消费技术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安全有序推进数据商用。在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资源服务和监管。加大整合开发力度,探索数据流通规则制度,有效破除数据壁垒和“孤岛”,打通传输应用堵点,提升消费信息数据共享商用水平,更好为企业提供算力资源支持和优惠服务。探索发展消费大数据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划建设新型消费网络节点。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打造新型消费增长极,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着力建设辐射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有优势的区域消费中心,加强中小型消费城市梯队建设。规划建设城乡融合新型消费网络节点,积极发展“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深化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街区加快数字化改造,提供全方位数字生活新服务。优化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布局,引导行业适度集中。完善社区便民消费设施,加快规划建设便民生活服务圈、城市社区邻里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性服务网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型消费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出台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政策,规范行业发展。顺应新型消费发展规律,加快出台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领域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管理办法,有序做好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推动及时调整不适应新型消费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按照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原则,为新型消费营造规范适度的发展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线上线下协调互补、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联接互动,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泄露隐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新型消费标准化建设,支持和鼓励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研究制定支撑新型消费的服务标准,健全市场监测、用户权益保护、重要产品追溯等机制,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简化优化证照办理。进一步优化零售新业态新模式营商环境,探索实行“一照多址”。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仅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可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新型消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强化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新型消费发展,促进相关综合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进一步对新型消费领域企业优化税收征管措施,更好发挥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金融服务。深化政银企合作,拓展新型消费领域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新型消费领域相关企业经营特点,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与新型消费相关的支付环境,鼓励银行等各类型支付清算服务主体降低手续费用,降低商家、消费者支付成本,推动银行卡、移动支付在便民消费领域广泛应用。完善跨境支付监管制度,稳妥推进跨境移动支付应用,提升境外人员境内支付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融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推动生产要素向更具前景、更具活力的新型消费领域转移和集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劳动保障政策。鼓励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灵活就业,加快完善相关劳动保障制度。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促进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参保率。坚持失业保险基金优先保生活,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多措并举,加快构建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