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5.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6.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7.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进入 5 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除外。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可以按程序提出申报。
1.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
2.处于协议有效期内,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谈判药品。
(三)中药饮片不需要企业申报。
二、申报主体
符合本指南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
三、申报方式
统一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同步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申报药品基本信息、费用信息、支持性材料等,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以“2020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系统”内容为准。
五、申报流程
(一)接收申报。
1.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2020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请。网上申报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 9:00 至 8 月30 日 17:00,到期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申报主体申报前须按要求进行注册,获取唯一单位账号等信息。同一申报主体只对应一个账号,禁止重复注册。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多个药品应在同一账号下申报。
2.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提交后,将网上填报内容和《企业承诺书》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上传的其他材料按顺序装订后,邮寄或快递至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纸质申报材料请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寄出(以寄出邮戳为准)。
(二)形式审查。
1.审核。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将按申报规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补充资料”三种。申报主体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为“补充资料”但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充的视为“不通过”。
2.公示。通过审核的药品名单将在网上公示一周。如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社会各界可以提出意见。
(三)公布名单。
公示结束后,将正式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
六、咨询渠道
申报期间,开通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解答与申报相关的问题。
咨询电话:010-89061448,89061449。
电子邮件:ybzx@nhsa.gov.cn(咨询邮件需注明联系人、单位及联系电话)。
咨询时间: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8 月 30 日,每日9:00-17:00。
七、纸质资料邮寄地址
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药品目录调整申报工作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 2 号院 119 室,邮编: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