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尚未过评又想在药品市场分一杯羹的仿制药,特别是已有一家过评的同类药,将会加快步伐,全力参评。
(3)已有三家同类药过评的仿制药,不能再被集中采购选用。除了另有销售谋略的以外,企业对此类药的参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4)综合一致性评价所形成的成本增加和落实带量采购所带来的费用减少之后,集中采购大幅度降价是可能的。这有利于药品企业、病人、医保的利益和社会风气的清正,但医院医生的应对尚不可知。因为被安排的医院采购数量和能落实的医院采购数量以及医生的处方结果,并非完全一致。
(5)过评之后的仿制药,相对于降价之后的原研药的竞争,将从质不如人、价低于人,过渡到质量相仿、价格相近的同平台竞争。原研药的优势,也从价高易销,转换到了质高易销、名高易销。那将进入一个双方都需要重新研究竞争策略的全新战场。
(6)拥挤在市场占有率高、生产规模大、竞争对手多的药品方面的产能,可能会转移到小品种药品特别是短缺药品的生产方面。一致性评价也会有这种转移。
(7)在一致性评价和带量集中采购的技术和经济双重夹击下,将会有一大批仿制药企业退出市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多、小、散和仿制药多、小、低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变。企业的转产、兼并、重组和药品批件的转让、收购、归并,有利于医药产业巨头的出现和行业素质的提高。
四、如何合法合理地实现各省之间的药品价格平衡?
这次集中采购的总结会上,相关领导已经明确“不鼓励各省单纯的跟价行为”。道理也讲得很清楚,因为“采购模式不同、不带量、预付模式不同”。也就是说,不赞成各省份之间的“最低价联动”。
但是,据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披露,部分省市已经做好了联动最低价的准备。另外,相同的药品由于是否进入集中带量采购,省与省之间(比如上海与山东,地理距离不远,经济发达相近)价格相差18倍,四川省内各市,则相差数倍,最高达26倍。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
这个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邻省邻市价格相距太大的不合理现象,确实应当解决。但是,解决的办法绝不是“最低价联动”,这既没有合法性,也没有合理性。
从合法的角度讲,各省最低价联动并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每一次药品采购形成的价格,仅在这一次采购中有效。而采购方再次采购、销售方再次销售,新确认的品种、数量、价格等都与前次采购无关。
从合理的角度讲,药品生产的固定成本与销售数量有关;变动成本除车间成本外,还与生产地接受地之间的运输距离、药品的使用分散程度、各地疾病谱有关;总成本还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人民富裕程度、采购数量有关。所以,省与省之间的不同价格差别,是正常的。违背经济规律的最低价联动,我国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也没有这样做。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快改革的步伐,率先在高价格地区,尽早实施集中带量采购,把过高的价格压下来。
临时过渡办法,也可以采用高价地区委托低价地区采购的方式,分享低价成果。委托采购的成本,由委托地区承担。
五、如何让医保的药品预付款直接支付给药品企业?
医院拖欠药品货款是各级政府数次下文、限定期限但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没能解决的老问题,且拖欠越来越多越来越长。这次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承诺“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十九大报告明确:“要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建立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这个新提法把原有的“破除”改成了“取消”,并加了“全面”。新意和难度都在“全面取消”。
公开合法的以药养医,除了药品的15%加成外,就是利用拖欠药款来为医院筹集和垫付流动资金。前者是所有权性质的以药养医,后者是使用权性质的以药养医。如果后者拖欠时间超过两年,所得经济利益已与15%加成相差无几。
近几年来,全国医药工业的医院药品欠款每年都在当年主营收入的10%以上,在当年利润总额以上,拖欠天数在100天以上。
药款拖欠也许有多种原因,但毫无疑问,主要根子在医院,得利也在医院。医院拖欠药款,可以吃利息,可以投资理财,可以以此要挟企业降价或回扣,利之所在,当然不会按时支付。
这就是拖欠药款的机制。所以,医院即便是在收到医保基金的预付款之后是否能按期付款,仍是一个不定数。国家对解决药品欠款问题已经做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但是,只有禁则没有罚则,更缺乏机制性的规定。拖欠药款反成为了欠款有利的机制,机制不变,效果难以改变。
所以,多年来药品企业一直要求从机制上改变药款拖欠。就是在医院确认如约收到药品的前提下,医保基金直接付款给企业(福建、上海已经写入政府文件)。
这次集中带量采购提出的直接付款、直接结算,应当说是一个治本的好办法,也是各地药品企业和医药行业协会多次呼吁实施的一个有效措施。这次既然国务院文件有了要求,各地药品企业应当积极向当地医保部门请求落实。
2号文件还明确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药品债权企业可以据此向医院催讨,或请求医保部门主持公道。也可以由医药行业协会出面,要求有关部门“严查”。
由于这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完整采购流程尚未全部走完,中选药品所确定的相关要素比如实际采购价、实际采购量、实际药品支付等能否如约落实尚不可知,所以,相关工作还在继续。
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应该能够探索合法合理、顺畅有效的采购机制、定价机制、合同履行机制、配送遴选机制、短缺药品供应机制、货款结算机制,在这些方面,进行系统性的同步改革。这次带量采购是第一次试点,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相信尚存的问题在日后的试点中,一定能够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