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提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联合组织制定《上海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 />
3.优化诊所准入
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本市诊所(中医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独资诊所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4.鼓励医师举办诊所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经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或其他医师经转岗培训后获得全科医师注册资格者,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根据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5.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支持具有3年以上医疗管理经验的同一设置单位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对已取得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拟在区内增设执业地点开展连锁服务的,由发证机关依照国家标准登记新的执业地址,跨区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登记。
(二)改善诊所执业环境
6.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院在组建医联体过程中,可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7.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全科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8.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区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可给予适当支持。
9.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对诊所资源整合与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资源整合平台作用,通过签订契约等形式,整合各类诊所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供给能级。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各类诊所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居民健康信息,应纳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10.优化诊所用人环境
鼓励医师到诊所多点执业,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到诊所执业,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多点执业医师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诊所医务人员纳入行业培训范围,并使其享受相关的补贴政策。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本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11.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医保及财税政策
非营利性诊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办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三)促进诊所健康发展
12.引导诊所依法规范执业
诊所落实主体责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诊所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规范化医疗服务的规章制度,通过设立投诉箱、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接受社会评议。
13.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
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14.严格落实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质量安全、医保经费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公开诊所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肃查处诊所无证行医、超范围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诊所纳入社会行风评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等监管范围。
15.创新行业监管手段
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区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妥善组织,落实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监管,及时总结
2019年年底前,各区要全面启动促进诊所发展工作,并根据实际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各部门、各区在工作中要勇于创新,及时总结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诊所发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探索建立适合本市实际的诊所发展制度积累宝贵经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定期开展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