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指标”反垄断——监督机制且行且修订
GPO在美国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其效率、公平性、供应保障能力始终被质疑。尤其是近二十年来,GPO朝着高度集约化的趋势发展,质疑声愈加强烈。
争议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1)GPO能否有效降低采购成本?2)GPO组织强大的购买力是否导致竞争减少,形成垄断价格?3)GPO采购模式是否抑制创新产品发展?4)GPO是否导致药品短缺?
为了回应公众质疑,GPO自身修订了其行业协会的准则,以对成员机构实施监管;政府机构亦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防止GPO形成垄断。
1996年,美国医疗保健强制反垄断政策中提出两个定量指标用于控制GPO组织的采购行为:要求一个医疗机构通过一个GPO采购的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数量,不能超过该医疗机构该产品或服务总量的35%;同时,一个医疗机构通过某一GPO组织采购的总额,必须低于该GPO组织全部采购总额的20%。两个指标旨在控制GPO组织的市场势力,避免过高的市场集中度。对GPO运行经费的管理主要是依据1987年美国《社会保障法》中的“安全港”条例,允许GPO收取不超过合同金额3%的费用。
2005年健康行业集团采购协会设置了一套指导GPO行为的道德准则和商业准则,要求其成员每年报告政策信息和商业实践情况,同时要求其监测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创新产品,并及时将它们纳入采购合同。2008年对指南进行了修订,要求对具有增量效益的产品及时纳入采购范围。
中国启示:美国两大采购理念值得借鉴
目前我国为应对医疗费用上涨给医保基金带来的压力,各省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纷纷进行采购模式的探索及变革。其中上海、深圳参照美国GPO模式建立起政府主导的第三方GPO采购平台。
但是,我国与美国在医院所有权、医保类型、医保支付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并且我国医保的地市级统筹决定了药品采购主要以省、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因此完全市场化的采购行为目前在我国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认为,仅仅比较我国GPO与美国GPO的差异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对美国GPO采购模式的深入探讨,应聚焦在其采购观念上。
1、临床导向药品购买
美国GPO组织根据会员医疗机构的购买意愿集合订单并进行价格谈判。购买产品的选择由临床一线的医师及专家组成的临床委员会决定。这使得药品的临床疗效得到保障,用药习惯得到尊重,还兼顾了价格因素。
而我国药品集中采购中医疗机构的购买意愿仅体现在品种品规上,“临床疗效评价”被简单的“质量层次划分”取代;之后价格因素便成了药品能否中标的唯一因素。这导致采购药品的实际临床价值难以保证。
2、批量式采购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进“带量采购”,由原来简单的“杀价”变为“以量换价”,通过降低供应链成本带来降价空间。随着“带量采购”的落实及范围扩大,我国可考虑适时推出“批量式采购”。
美国GPO批量式采购通过一张订单可以聚集大量产品组合,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以量换价”。这对我国药品采购中的降价策略有很好的启示——对于相同供应商提供的入围品种可以合并进行“带量采购”,以进一步压缩供应链成本,扩展降价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