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各地的药品价格公示中,药企虚报、瞒报价格已经成了一种普遍且正常的现象,同行之间举报也似乎成为竞争的一种手段。在这种竞争的背后,不仅是有竞争关系的药企的利益纠纷,更是药企在“游戏规则”之下的无奈之举,同时还提醒相关部门应该完善规则,对于违规者,处罚要严厉,要到位。只有处罚到位,违规者才会付出代价,守规者才会得到好处,才能实现公平公正。
虚报的背后——利益竞争
11月5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对投诉9个药品采购价格偏高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收到的涉及8家药品生产企业的9个药品采购价格偏高和倒挂问题的投诉进行处理。
不只是辽宁,在全国各地的药品价格公示中,企业虚报、瞒报的情况并不少见。如9月12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暂停碳酸钙咀嚼片等产品在线交易资格的公示》,河北三九爱得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碳酸钙咀嚼片和碳酸钙颗粒2个产品的在线交易资格被暂停,原因是其价格不符合新一轮在线交易产品全国最低价格联动的要求,被企业投诉。再如6月21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发布的公告显示,通辽市华邦药业有限公司、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参与四川省挂网限价药品增补工作,在价格公示环节被投诉其存在价格违规行为,决定取消其产品参加四川集中采购资格等。
在安徽医药联盟会长沈明看来,上述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已经出现,是普遍且正常的。因为药品价格公示,必然会引发虚报、瞒报价格的情况出现。其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其中最关键的是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和更大的市场。
河南灵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建峰也提到这种现象一直都有,不过只是少数现象。他说,这其中有多种原因,例如企业不愿以太低的价格中标、招标机构因信息不全被发现的概率过小、处罚太轻等,还有一部分则是企业因对政策理解不透而漏报误报。但他也强调道,在药品领域,价格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但可以影响市场。目前中国的药品市场产品利润率差别较大,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有些产品毛利润高达90%以上,而有些产品可能因为成本倒挂,逐渐退出市场。中国药品实行招标制度已有十多年历史,药品价格只能降不能升,有些产品疗效确切,却因为近些年原材料及生产成本上涨而逐渐退出市场,特别是一些传统普药,逐渐远离人们视线。
此外,针对《意见》中提及的导致采购价格偏高和倒挂问题,沈明表示,不能完全认为是由企业虚报、瞒报价格导致了采购价格偏高,或者说给药品市场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就如交通拥堵完全是由闯红灯造成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虚报、瞒报价格的出现,就相当于有企业违法,管理机构要去解决这些问题,处罚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只要有必要的处罚措施,那么其所带来的影响就会被限制到一个可控范围。
通过辽宁、浙江、四川三个省份所发布的公告可以看出,涉事企业之所以会被发现存在虚报、瞒报等违规问题,皆是因为被同行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此,沈明特意指出,同行不是指药品行业的同行,而是指和涉事企业直接形成竞争关系的同行。
对于同行举报和投诉的原因,两位专家都表示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利益。沈明分析指出,药品价格公示或者说招标,就相当于一块药品市场的“蛋糕”,被相关的企业进行分配。如果有的企业因为虚报、瞒报价格导致份额增加,那就意味着别家企业的份额相应减少。所以,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去投诉举报,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对于这些涉事企业为什么没有被新闻媒体、公众老百姓、监管部门等举报和发现,沈明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第一,新闻媒体了解不到,没有发现这种情况;第二,老百姓不了解采购价格数据;第三,药品的规格和价格太多,相关监管部门无法做到一一监管,有监管不到的情况也可以理解。因此,最了解、最清楚情况的就只有竞争者了。某一个药品在全国各地是一个怎样的情况,竞争对手是掌握得最全、最多的。再加上竞争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自然有动力,也最有可能去投诉举报。
轻描淡写不可取,处罚要严厉到位
因为企业虚报、瞒报一直都有存在,所以相关部门在出台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也多会对这种情况“打预防针”,但似乎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出台的文件规定形同虚设。对于这种情况,沈明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
“以最简单的红绿灯为例,闯红灯就扣分罚钱,超速了也罚钱,如果某个人能够承受得起,那么他就会不断地去闯红灯,去违规。对于酒驾醉驾,实行吊销驾证的处罚,那么这种处罚力度肯定足够。所以,对于企业虚报、瞒报价格的行为,相关部门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可能表面上企业受到处罚了,但实际上,这些处罚对于企业所获得的利益来讲,根本不算什么。例如,企业虚报、瞒报价格获益百万、千万甚至更多,但处罚却只有十万、二十万。处罚力度不够,便遏制不了此类情况的发生,相关规定也自然形同虚设。”沈明如此说道。
而在宋建峰看来,这些规定没有起到作用主要是由于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如果招标企业瞒报虚报,招标机构也不容易发现,还有一些企业原本在此地区就没有销售,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能中标就等于捡来一个市场,不中标也没有什么损失。
既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相应的也会有处罚措施。对于涉事的违规企业,《意见》表示,经研究决定,相关部门对剩余5家生产企业生产的5个药品投诉问题做出如下处理:1.生产企业主动降价。2.放弃挂网采购资格。3.拒绝整改暂停采购。此外,据相关资料,之前曾有企业被暂停交易资格后,又凭借价格联动重新恢复交易资格。这就不免使人对相关部门所作的处罚措施的作用打上一个问号了。
沈明也针对《意见》中处理措施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疑问。第一,主动降价。若是企业没有主动提及降价,相关部门到时该如何处理?第二,拒绝整改暂停采购。暂停是暂停多长时间?是否会像别的地方一样,过一段时间又以另外的名义继续采购?因此,辽宁省的处罚措施能够严到什么程度,便决定了其是否会真正的起到作用。他强调,要规避这类情况的发生,最简单的就是处罚到位,不要再轻描淡写。任何处罚措施不到位,都达不到想要的效果。也不要过多地去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地方保护,企业被处罚就会导致没法在这个地方生存,影响员工就业以及社会稳定等。这些都不是从市场的角度去考虑的。
宋建峰也据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虽然各地招标机构对这类现象都有处罚,但是没有从方法和制度上杜绝,全国药品招标价格平台的信息能利用好就不需要企业自行申报,统一产品编码就可以自行进行比对。还有,如果不实行‘唯全国最低价’中标的话,企业也不会虚报瞒报。”
现在,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环境之下,举报似乎已经成为药企之间竞争的一种手段,甚至有些企业负责人还会刻意等到第二轮价格公示才进行举报,这样就会对竞争对手造成“致命打击”。
在沈明看来,这种竞争手段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无奈之举,而对于药品招采环境而言,肯定是利大于弊。究其原因在于举报说明有虚报、瞒报的情况存在,有了违法行为,也有举报者,这是好事情。如果有违法行为出现,却没有人去举报,这不更可怕?
不过,沈明也指出,“在药品招采的环境之下,举报似乎已经成为药企之间竞争的一种手段”这个描述是不准确的。其原因在于企业其实并不想这么做,他去举报主要是因为相关的管理部门或者采购机关制定的游戏规则就是这样的。企业不去举报能怎么做?明明竞争对手有虚报、瞒报的行为,这些企业不去举报,谁来举报?
显然,相关竞争企业虚报、瞒报价格以及在价格上做的各种不合法的东西,都已经损害到相关联的企业的利益,那么举报其实是这些企业的一个权利。至于有些企业还会刻意等到第二轮价格公示才进行举报,以便对竞争对手造成“致命打击”,其实这些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并没有规则说必须在第一轮举报,在第二轮不行。所以无论是在第一轮举报,还是在第二轮举报,都是被允许的。